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493號債權人 張豪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邱秋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廖宜賢 究為「債務人」或「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