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花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林金鳳 即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灣省臺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固合意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契約書第26條參
照),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本件並不適用同法
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仍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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