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莊瑋琳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被告 孔令松 上列被告孔令松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5號、109年度交簡字第35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案雖經本院判處無罪,然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聲請願繳納訴訟費用,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包梅真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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