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15號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昇艷 上列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吳晉凱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晉凱於簽發票據時係未成年人,請提出其於簽發系爭本票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