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岳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延遲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