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永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朴子 簡易庭110年度朴簡字第321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38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裁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理由
一、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裁判日期為民國111年2月23日,此有全案卷證可參,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記載為111年2月11日,顯係誤載,而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振杰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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