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480號債權人 汪錫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航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三、表明債務人公司正確完整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