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32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丁士陳士元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6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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