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0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為一般證人,債務人乙○○於聲請人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92,796元整及上開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07月08日,邀乙○○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3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19日止,每壹個月壹期,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民國95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96年09月18日止,按聲請人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32計算,機動調整,自民國96年09月19日起至民國97年09月18日止,按聲請人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54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7年09月19日起,按聲請人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1.32計算,嗣後隨聲請人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約依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住宅貸款契約第九條第一款),並由債務人簽立住宅貸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為證。
(四)債務人應於每月19日繳付之本息,自099年02月1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住宅貸款契約中第九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所欠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家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