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779號債權人津華食品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92之上列債權人津華食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華京大飯店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津華食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訂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並無債權人已履行對待給付(依約交付貨品)情形之陳述,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