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連弟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連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連弟前因強制性交等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7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賴妙雲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