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72號聲請人 吳憶涵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憶涵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7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3年7月15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