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 詹素珍 被告 張益松
阮氏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30日當庭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萬元及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1萬680元,尚餘2,596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