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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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1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16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三三六五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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