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敏隆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002號、107年度執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敏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楊敏隆因公共危險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就業服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有期徒刑3月││││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07年4月6日│106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172號│第128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91│107年度沙簡字第107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18日│107年7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391│106年度沙簡字第107號│││││號││││判決├────┼──────────┼──────────┼──────────┤││判決│107年6月11日│107年8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97號(已執畢)│第14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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