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告 傅瀚生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複代理人 潘邑鳳 律師
法定代理人牛家彥
林彦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6月27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