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告 傅瀚生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複代理人 潘邑鳳 律師

被告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牛家彥

林彦廷

余韶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6月27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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