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070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每日計收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