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1817號債權人 徐小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霖 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二、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之年月日或提出催告函及回執(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請釋明債務人 李霖霏 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請更正(據本票影本、戶役資料所示,債務人之姓名為李霖「菲」)。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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