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竑諭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竑諭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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