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緝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坤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坤輝業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