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藝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毒品案件(104年度簡字第76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藝連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藝連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14時40分回溯96小時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於104年4月30日以104年度簡字第76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184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已於103年2月6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