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27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12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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