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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