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徐曉帆 被告 黃新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31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新港被訴竊取原告所有財物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