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75號
債權人 詹智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所提滙款單匯款人非債權人詹智善,受款人非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匯款總額為1,410萬元非1,440萬元)
㈢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陳報債務人是否有部分清償;如是,請陳報已還金額為何?尚欠金額為何?
㈤約定清償期何時,並提出釋明文件,如未約定,應提出催告還款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