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潘雅嫻 被告 陳永宸 上列被告陳永宸因洗錢防制法等(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1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