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24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等2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8,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7920元。
 ⑵、提出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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