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義秋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義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義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於107年6月15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6年3月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年6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月8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2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20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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