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家催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聲請人 林俊寬 律師(即 陳周添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周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1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3個月內編製之;第4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準此,非遺產管理人,即無從准其聲請公示催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周添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死亡,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3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爰聲請鈞院准予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查被繼承人陳周添之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6號裁定選任林俊寬律師為被繼承人陳周添之遺產管理人,惟被繼承人陳周添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尚未拋棄繼承,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尚非無人繼承,從而,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6號於被繼承人仍有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而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周添之遺產管理人,顯有違誤,是本件聲請,現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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