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秉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8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9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秉君經警查獲於民國110年10月30日凌晨4時30分許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9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惟該案扣得之殘渣袋1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3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9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驗前毛重0.286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該院從中取樣以鑑析其成分並因而用罄,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3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110毒偵2936號卷第29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違禁物無訛。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