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74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惠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745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黃惠菁,嗣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08年2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而不服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但書規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又上開裁定於108年4月8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並於同日轉交上訴人親自收受,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狀之裁定各1份、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史萱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