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