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簡字第52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告 劉建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址位在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泰山區,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背面);是被告之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非在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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