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簡明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於109年1月15公告於本院網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年10月5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附表:
┌─────────────────────────────────────────────────────┐│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Z-0000000-0│普通股│1│518││├──┼───────────────┼─────────────┼──────┼───┼─────┼───┤│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Z-0000000-0│普通股│1│576││├──┼───────────────┼─────────────┼──────┼───┼─────┼───┤│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普通股│1│290││├──┼───────────────┼─────────────┼──────┼───┼─────┼───┤│0006│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7│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普通股│1│374││├──┼───────────────┼─────────────┼──────┼───┼─────┼───┤│0008│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普通股│1│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