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1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黃怡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怡菁前於民國110年07月0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浮動計息(現利率為2.22%),暨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81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000元黃怡菁自民國111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0000元黃怡菁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3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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