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益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治國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周益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4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61號裁定在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日函文,聲請人開始清算時並無可供清償之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