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7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27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751號債 權 人 台北新都凡爾賽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金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家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家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