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事件,檢察官聲請協商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及第455條之4第1項第
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惟查,被告於93年間因動產擔保交易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4年3月14日以93年度簡字第5456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於5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顯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2款宣告緩刑之要件,檢察官之聲請顯有不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