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賦輔佐人即被告母親李秀玉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賦應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刑事訴訟法第
105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建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55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依證人 鍾惠忠 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其因預期判決刑度非輕,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為維持重大社會秩序,認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不足以確保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2年3月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然未予禁止接見、通信,合先敘明。惟本院依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102年4月12日投所戒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告於律見時所交付之紙條原本內容,認被告為與外人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時,有足致其勾串證人之虞,而本件審理猶待傳訊各該證人以積極深入查證,是被告確有禁止其接見、通信之必要,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即依職權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