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7號

原告 張慈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薰玲呂彥叡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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