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5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53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享能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8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補充證據「及現場照片2張」、同欄二末行補充「至於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雖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然係增列第6至8款保護令裁定事由,與被告本件所涉同法條第2、4款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又被告雖同時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二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告訴人前經向法院申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並經核准後,且被告明確知悉該保護令內容,被告竟無視法院保護令之效力,猶對告訴人施以本案違反保護令誡命之行為,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鍾子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8882號被告甲○○男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2樓居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曾對乙○○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178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遠離乙○○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A室之住所至少100公尺。詎甲○○明知本案保護令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9月21日21時37分許,前往乙○○上址住處,按門鈴騷擾乙○○,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78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送達證書、家庭暴力通報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檢察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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