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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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5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503號上訴人 林文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
1年1月2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005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