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293號
聲請人辰○○
聲請人午○○
上列二人之
共同法定代
理人未○○
兼上列二人
之共同法定
代理人壬○○○
聲請人巳○○
聲請人庚○○○
聲請人戊○○○
聲請人己○○○
聲請人辛○○○
聲請人甲○○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寅○○
兼上列一人
之法定代理
人乙○○
聲請人癸○○
聲請人丑○○
兼上列二人
之共同法定
代理人丙○○
上列二人之
共同法定代
理人子○○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