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293號

聲請人辰○○

聲請人午○○

上列二人之

共同法定代

理人未○○

兼上列二人

之共同法定

代理人壬○○○

聲請人巳○○

聲請人庚○○○

聲請人戊○○○

聲請人己○○○

聲請人辛○○○

聲請人甲○○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寅○○

兼上列一人

之法定代理

人乙○○

聲請人癸○○

聲請人丑○○

兼上列二人

之共同法定

代理人丙○○

上列二人之

共同法定代

理人子○○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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