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鈺琇顏淑貞 異議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製作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之利息債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8日止逾年利率15﹪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24日依法公告債權表,異議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利息債權金額提出異議,並主張: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係受讓自銀行之信用卡債權,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僅能按年利率15﹪請求,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據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異議狀,經本院於106年4月21日轉知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意見,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於106年5月5日依異議人之意旨,自行具狀陳報更正債權計算書。本件異議人對債權表所為之異議,於法有據,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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