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18號原告 林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信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8,917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萬5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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