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春益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春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春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刑期合計20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尤春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⑴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⑵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0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共13罪)、3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上開⑴⑵各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39號裁定均減刑為二分之一,並與⑶所處之有期徒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下稱甲罪刑)。其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5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乙罪刑);因偽造文書案件,為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0年6月14日判決,為本件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判決;下稱丙罪刑)。受刑人於100年4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前述甲、乙、丙罪刑合計有期徒刑20年10月,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按: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填表日期111年5月2日所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20年2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4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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