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2號原告 廖翌翔 被告 聿成 裝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98,200元(計算式:薪資差額20,000元、預告工資40,500元、資遣費121,500元、特休未休16,200元=198,2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經核上開項目除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外,其餘請求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3/2,故此部分198,200元為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00元(計算式:原應徵收2,100元1/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700元(計算式: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3,000元+其餘部分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