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克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112、5481、5482、5498、5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克瑜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捌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蘇克瑜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7年7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此有本院卷宗可參。
(二)被告因另案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7年8月22日起送執行(107年執字第4380號),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準此,被告既經撥借執行,自被告入監執行時起,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而無反覆實施上揭同一犯罪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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