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 許嘉慶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邵厚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