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93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肇奕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許彥萱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許政明 住同上
許雅慧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許雅慧坐落於宜蘭縣○○鄉○○段00地號、310地號之不動產,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郵局、投保資料,惟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係坐落於宜蘭縣大同鄉,非在本院轄區,此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