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2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93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肇奕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許彥萱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許政明   住同上 

    許雅慧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許雅慧坐落於宜蘭縣○○鄉○○段00地號、310地號之不動產,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郵局、投保資料,惟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係坐落於宜蘭縣大同鄉,非在本院轄區,此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

更多裁判書